深圳市金光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5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顺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九队篮球场边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A33E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光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风门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958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原审被告: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物流园F栋209房(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784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粤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物流园C栋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2271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第20层0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49829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欢胜超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新村8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300L66420908M。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顺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航公司)、上诉人深圳市金光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道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达公司)、深圳市中粤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粤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欢胜超市(以下简称新欢胜超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658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核实,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在本案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