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光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5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顺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九队篮球场边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光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风门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同上,系**母亲。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审被告: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物流园F栋209房(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粤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物流园C栋3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第20层01-12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122号南方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欢胜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新村8号1楼。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顺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金光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粤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欢胜超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5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