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5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顺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九队篮球场边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光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风门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同上,系**母亲。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审被告: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物流园F栋209房(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粤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物流园C栋3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第20层01-12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122号南方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欢胜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新村8号1楼。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顺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金光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粤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欢胜超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5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