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1106号
移送执行人:合川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被执行人: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D区2C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1935260Q。
法定代表人:陈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与被执行人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移送诉讼费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671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21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投资、保险、收入、债权、金融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的债权,有权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予以实现,被执行人应当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如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且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小冬
审判员 张安国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