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2月24日,汉族,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1日,汉族,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XN00P02。
负责人:陈浙波,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1935260Q。
法定代表人:陈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相邻纠纷一案,本院(2018)闽030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损失、租金共计人民币48604元及相应利息、相关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
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闽0304执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4、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欲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责人陈浙波、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康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但至今未能找到其下落。
5、本院已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国宾
执行员 姚泽强
执行员 何国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