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1394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胜,贡井区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D区****室。
法定代表人:陈康。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4元,减半收取计3,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永明
人民陪审员 龙国华
人民陪审员 廖玉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