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4720号
原告:***铺义成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县递铺街道三官村***自然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8E7861。
经营者:***,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县孝丰镇赤坞村上**自然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麒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阳光工业园区三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9438632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县孝丰镇赤坞村中街自然村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90********。
原告***铺义成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县孝丰镇赤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麒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铺义成钢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县孝丰镇赤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2023年12月29日,***铺义成钢材经营部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铺义成钢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铺义成钢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由***铺义成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