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麒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铺义成钢材经营部、安吉县孝丰镇赤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4720号 原告:***铺义成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县递铺街道三官村***自然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8E7861。 经营者:***,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县孝丰镇赤坞村上**自然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麒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阳光工业园区三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9438632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县孝丰镇赤坞村中街自然村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90********。 原告***铺义成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县孝丰镇赤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麒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铺义成钢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县孝丰镇赤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2023年12月29日,***铺义成钢材经营部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铺义成钢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铺义成钢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由***铺义成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