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保495号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经营者:***,经理。
被保全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工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81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建工有限公司价值115,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建工有限公司在山东××路支行账号为8300********存款115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9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