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748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滦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74元,减半收取163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