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2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滦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67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