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保66号
申请人:东阿县腾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新城办事处前***。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深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阿县腾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阿县腾辉工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22)鲁1524财保9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