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3784号
原告:东阿县鼎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沈庄村村委会北4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滦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阿县鼎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东阿县鼎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东阿县鼎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鼎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鼎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 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