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4民初222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山东聊城西成钢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被告:**,男,53岁,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男,54岁,汉族,住东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西成钢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