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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聊城西成钢构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4民初222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山东聊城西成钢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被告:**,男,53岁,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男,54岁,汉族,住东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西成钢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