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4民初84号
原告:**,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西成钢构件有限公司。
地址:聊城市开发区滦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51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男,53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西成钢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