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70477号
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敬。
被告:太极智慧城市运营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永茂。
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极智慧城市运营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