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

某某、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2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志,男,194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船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颖,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毛远平,董事长。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7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改判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因为上诉人在工商局打印的被上诉人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显示其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徐州道1号,并非天津市保税区,所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未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认可其实际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塘沽区东沽闸北路10号,而被上诉人的现住所地为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号楼,因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海东
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
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