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银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2民初8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订货合同并未被终止或者解除,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主要合同条款仍然有效。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1月20日双方在会议纪要中达成新的协议,但此会议纪要只字未提对订货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仅就订货合同下的部分付款、技术调试和质保期等问题做了安排,只能视为对订货合同的修改。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撤回了仲裁申请并获得批准,但撤回仲裁申请与撤销或解除仲裁协议是两个概念。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撤回仲裁申请后可以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之间因此达成的仲裁协议并不因此失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曾在涉案《造粒塔粉尘洗涤系统订货合同》第15.1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17年11月2日,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曾因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合同价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于2017年11月20日达成会议纪要,约定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调试款57万元等。该协议系双方就合同价款支付达成的新的协议,协议并未约定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现因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发生争议,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延军
审 判 员 韩金明
审 判 员 叶楠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忠星
书 记 员 杨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