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6民初9722号
原告:***,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霞,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亚斌,经理。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经理。
被告:秦阳阳,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址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秦阳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霞、被告秦阳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50000元(暂计),给付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待鉴定后确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9日原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石化天津L**项目工作,该工程是被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寰球公司)总承包,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建公司)分包,原告受雇于被告秦阳阳进行施工。1月11日原告在工作中,由于施工架子未加固,导致原告从高处跌落,造成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外踝骨折等损伤,原告被送到医院救治。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现原告起诉。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秦阳阳辩称,被告秦阳阳没有雇佣原告,也不认识原告。被告秦阳阳从被告江建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又包给了吴会选,由吴会选带人施工。具体雇佣何人施工,被告秦阳阳不清楚。吴会选电话告知有人摔伤,被告秦阳阳也不知是原告,后来才知是原告受伤。另外,原告所陈述的受伤过程与吴会选告知的受伤情况不一样。原告受伤后,也没有找过被告秦阳阳,被告秦阳阳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是被告秦阳阳的责任,愿意承担,但原告是诬告,被告秦阳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查明事实:
1.原告向法庭提交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以及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明原告受伤及住院治疗的情况;
2.原告提交项目现场和工服的照片以及与案外人(二吴、大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的过程以及被告江建公司承包工程的情况等。
被告秦阳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表示,当时被告秦阳阳不在现场,不知原告受伤的经过,治疗的情况也不清楚。被告秦阳阳没有雇佣原告,原告和二吴、大吴的聊天情况,被告秦阳阳也不知情。
被告秦阳阳向法庭提交了钢结构安装合同书(劳务),证明被告秦阳阳与被告江建公司签订了安装劳务合同,被告将该劳务包给了大吴(吴会选),具体施工是大吴(二吴)带人施工的。
原告对被告秦阳阳提交的安装合同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的目的等。
综上可确定,原告在天津滨海新区应急储备项目工程中工作,2022年1月12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并就医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合并内踝骨骨折。关于雇佣事宜是原告和大吴(二吴)商谈的,未签订书面的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商谈雇佣事宜,并按约履行,双方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应向雇主或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进行损害赔偿,被告秦阳阳辩称不认识原告,也没有雇佣原告等,且原告也不能提交与被告秦阳阳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双方无直接的法律、合同关系。至于被告秦阳阳和案外人(大吴、二吴)在案涉工程中的法律关系,也缺少证据证明。由此,原告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三被告对其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寰球公司、被告江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