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6民初9722号
原告:***,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霞,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亚斌,经理。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经理。
被告:秦阳阳,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址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秦阳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霞、被告秦阳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50000元(暂计),给付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待鉴定后确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9日原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石化天津L**项目工作,该工程是被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寰球公司)总承包,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建公司)分包,原告受雇于被告秦阳阳进行施工。1月11日原告在工作中,由于施工架子未加固,导致原告从高处跌落,造成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外踝骨折等损伤,原告被送到医院救治。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现原告起诉。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秦阳阳辩称,被告秦阳阳没有雇佣原告,也不认识原告。被告秦阳阳从被告江建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又包给了吴会选,由吴会选带人施工。具体雇佣何人施工,被告秦阳阳不清楚。吴会选电话告知有人摔伤,被告秦阳阳也不知是原告,后来才知是原告受伤。另外,原告所陈述的受伤过程与吴会选告知的受伤情况不一样。原告受伤后,也没有找过被告秦阳阳,被告秦阳阳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是被告秦阳阳的责任,愿意承担,但原告是诬告,被告秦阳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查明事实:
1.原告向法庭提交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以及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明原告受伤及住院治疗的情况;
2.原告提交项目现场和工服的照片以及与案外人(二吴、大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的过程以及被告江建公司承包工程的情况等。
被告秦阳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表示,当时被告秦阳阳不在现场,不知原告受伤的经过,治疗的情况也不清楚。被告秦阳阳没有雇佣原告,原告和二吴、大吴的聊天情况,被告秦阳阳也不知情。
被告秦阳阳向法庭提交了钢结构安装合同书(劳务),证明被告秦阳阳与被告江建公司签订了安装劳务合同,被告将该劳务包给了大吴(吴会选),具体施工是大吴(二吴)带人施工的。
原告对被告秦阳阳提交的安装合同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的目的等。
综上可确定,原告在天津滨海新区应急储备项目工程中工作,2022年1月12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并就医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合并内踝骨骨折。关于雇佣事宜是原告和大吴(二吴)商谈的,未签订书面的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商谈雇佣事宜,并按约履行,双方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应向雇主或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进行损害赔偿,被告秦阳阳辩称不认识原告,也没有雇佣原告等,且原告也不能提交与被告秦阳阳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双方无直接的法律、合同关系。至于被告秦阳阳和案外人(大吴、二吴)在案涉工程中的法律关系,也缺少证据证明。由此,原告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三被告对其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寰球公司、被告江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