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6541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贤银,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龙坑社区鄢家坡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98810941L。
法定代理人:王永维。
原告***与被告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冷静
书记员赵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