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3263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户籍地江西省新建县。
委托代理人:叶波、杨佳羽,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龙坑社区鄢家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98810941L。
法定代表人:汪永维。
委托代理人:刘俊钦,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0.00元,减半收取64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辉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向炫静
书记员黄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