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3263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贵阳市小河区中院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0********。
委托代理人:叶波,贵阳市南明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佳羽,贵阳市南明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县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社区鄢家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98810941L。
法定代表人:汪永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遵义县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遵义县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90602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账号:2202020901201100039523,开户行:遵义市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延安路支行。现***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遵义县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90602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冻结措施,申请保全账号:2202020901201100039523,开户行:遵义市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延安路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辉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向炫静
书 记 员 黄 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