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执复1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社区鄢家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98810941L。
法定代表人:汪永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黄中俊,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谢芳林,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复议申请人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桥公司)不服崇仁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4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崇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赣102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赣1024执4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没收竞买人富桥公司36万元保证金,并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未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已拆解废旧铅蓄电池及陈财孙所有的已拆解废旧蓄电池铅芯、已拆解废旧电池外壳等危险废物。富桥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2019)赣1024执4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返还被没收的36万元保证金。
崇仁县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2018)赣102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中,于2019年10月2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涉案的未拆解废旧铅蓄电池95.48吨、已拆解废旧铅蓄453.9吨等危险废物。同时在拍卖公告第一条即用红色字体注明“本次拍卖的废旧蓄电池系危险废物,竞买人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处理规定及拥有相关处理资质的企业,且必须于本次拍卖开拍前10日将相关资质证明递交本院审核(由本院委托本县环保部门进行审核),未经本院资质审核不得参与本次拍卖”。富桥公司未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提交该院审查,而是在拍卖成交后将相关材料递交该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律并未剥夺富桥公司的异议权。此外除罚款决定书、异议裁定书等少数执行文书需要注明下一步救济途径外,其余裁定书并未要求注明救济途径,因此(2019)赣1024执4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因该次拍品系危险废物,法律规定处理企业必须拥有相关资质,故该院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注明:“必须于本次拍卖开拍前10日将相关资质证明递交本院审核(由本院委托本县环保部门进行审核),未经本院资质审核不得参与本次拍卖。”虽然《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购买资格”。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不会对参拍人员是否具有拍卖公告中的特殊资质进行审查,故特别要求竞买人必须在开拍前递交有关资质材料至该院进行审查,富桥公司对拍卖公告中的特别提示置之不理,明显存在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故意。再次,富桥公司未经资质审查即报名参拍对其他经过资质审查的参拍人员显得极不公平,同时也不利于法院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的跟踪处理。综上,故裁定驳回异议人富桥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富桥公司不服向本院复议称,1、富桥公司系因疏忽未按《拍卖公告》中的要求向法院递交资质证明,并不存在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故意。2、富桥公司未经法院审查资质即报名参拍的行为可以在拍卖后通过补交弥补,并不会造成对其他参拍人员不公平,富桥公司也在网络竞拍成功后向崇仁县人民法院补交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3、富桥公司的参拍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中规定的应没收保证金的情形,崇仁法院没收保证金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4、网络司法拍卖流程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活动相脱节,使富桥公司被法院的处罚措施误伤,富桥公司因疏忽在拍卖前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资质材料,但其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参与竞拍并未受到阻碍,直至最后竞拍成功才被处罚。故请求依法撤销(2020)赣1024执异10号执行裁定,返还申请复议人富桥公司的保证金。
本院查明,复议申请人富桥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废旧铅酸蓄电池、废铅版、废铅膏、废电路板等,且取得《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书》、《遵义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其他查明事实与崇仁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因拍品系危险废物,法律规定处理企业必须拥有相关资质。复议申请人富桥公司在竞拍前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的资格审查,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拍卖公告》中的特别提醒,故未在有效时间内向崇仁县人民法院递交相关资质证明,但其在拍卖后补交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崇仁县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复议申请人不存在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故意,故复议申请人富桥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崇仁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4执异10号执行裁定。
二、变更崇仁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4执478号之二执行裁定中的“没收竞买人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保证金36万元”为“返还竞买人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保证金36万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建荣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亚男
书记员周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