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42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98号国鸿大厦3栋,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1962XX。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揭
阳市揭东区城区中片水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319333537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
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8]098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揭阳市振
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未经
环保审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
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
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
务局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8]第098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
审判长*学军
审判员*欣怡
审判员张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