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41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深圳
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98号国鸿大厦3栋,统一信用代
码11440300MB2C1962XX。
负责人**南,该单位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揭阳市
揭东区城区中片水厂路,统一信用代码
91445203193335377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8年11
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
深龙华环罚字[2018]073号《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
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建筑施工
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
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
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
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
局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8]073号《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
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洋
审判员杨琨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