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非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184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路98号国鸿大厦3
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1962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区中片水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319333537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9年
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
深龙华环罚字[2018]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
币三万元的处罚项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经
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办事处碧澜路与澜
景路交汇处锦顺星苑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浇筑混凝
土),属于必须连续作业情形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
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
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
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
务局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8]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罚款部分。
审判长*学军
审判员张婷
审判员*欣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