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坚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203财保10号
申请人:深圳市坚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坚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66738.02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19年7月12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66738.02元的财产(具体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854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坚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倪洁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