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01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41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深圳 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98号国鸿大厦3栋,统一信用代 码11440300MB2C1962XX。 负责人***,该单位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揭阳市 揭东区城区中片水厂路,统一信用代码 91445203193335377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8年11 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 深龙华环罚字[2018]073号《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 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建筑施工 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 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 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 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 局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8]073号《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 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