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02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42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98号国鸿大厦3栋,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1962XX。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振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揭 阳市揭东区城区中片水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319333537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 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8]098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揭阳市振 东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未经 环保审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 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 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 务局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8]第098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