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016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娴,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桂花路红树福苑6栋东裙楼二层206-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0105P。
法定代表人:陈锦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铮,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凯,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赫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