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11民初22777号 原告: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桂花路****6栋东裙楼二层206、2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6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曾于2013年8月签署《昆明滇池龙岸项目十六区、十七区石材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于2015年9月29日签署《昆明滇池龙岸项目十六区、十七区石材供货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2》,为被告提供建筑用的石材。2021年1月18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62,261.27元,票据号为230673100264220210115823335671,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出票人明确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但原告在2022年1月15日提示付款时被拒付,作为持票人无法兑现该汇票。原告作为持票人,在未被兑付的情况下,有权向出票人进行追索,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付款责任。特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62,261.27元及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票据金额,对原告主张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不予认可。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截图作为依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相应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此,被告对原告提交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证。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21年1月15日,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基于支付合同价款目的以原告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收款人发出票号23067310026422021011582333567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62,261.27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该汇票已由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承兑并载明不得转让。2022年1月18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就该票据提示付款,系统示就相应提示于2022年1月24日拒绝签收。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可查实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原告为诉争票号23067310026422021011582333567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相应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有效票据。现原告以案涉票据未得到全部付款为由,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付款并承担利息。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案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既系出票人亦系承兑人,对其所发出票据承担最终付款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62,261.2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对原告利息诉请,本院根据相应票据付款提示情形支持由被告以未清偿票款62,261.27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付原告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相应票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62,261.2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该款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余额67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