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

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922民初247号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祖庵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43675。

法定代表人:卢鸿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林,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9201110305651。

被告: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瓜州县北大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561147141T。

法定代表人:陈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庆,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9200110840803。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被告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硅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林和被告三新硅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9928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以来,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陆续向被告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供应电器材料。2017年3月,经双方核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9928元。经双方协商,被告为原告书写还款计划一份。还款计划中约定,2018年3月31日之前偿还6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6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89928元。被告支付第一期货款后,其余货款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所欠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三新硅业辩称,原告陈述属实,欠款金额也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异议,被告公司暂无钱支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购销合同传真件二份、劳务清单传真件二份、发货清单传真件四张、对账单一份、协议书传真件一份、汇兑来账凭证复印件一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三张,被告对上列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钢芯铝绞线等电器材料,并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电器材料,并开具了326832元货款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10月1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为209928元。2018年2月8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剩余货款149928元一直未予支付。2021年1月27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49928元。

本院认为,被告三新硅业欠原告货款149928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对账单、还款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应当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货款1499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9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