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

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857号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祖庵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43675。
法定代表人:卢鸿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星、吴汉,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33432695J。
法定代表人:秦建辉,董事长。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被告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2007元,由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负担。
审  判  员 贺  敏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包乌日古木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