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

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2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祖庵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43675。
法定代表人:卢鸿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地址瓜州县北大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561147141T。
法定代表人:陈金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被执行人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甘092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款149928元、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74元,合计153752元。因被执行人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52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爱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