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284号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东田村排高组,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1MA35JD6M42。
法定代表人:华平。
委托代理人温珍志,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1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6834611556。
法定代表人:张艳明。
被告**,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东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