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终1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保金,女,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杰,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群,男,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燕平,女,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斌,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博德星辰名苑**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梁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艳明。
上诉人***、吴保金、周志杰、周志群、周燕平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2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上诉人***、吴保金、周志杰、周志群、周燕平送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催缴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吴保金、周志杰、周志群、周燕平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保金、周志杰、周志群、周燕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丽琼
审 判 员 朱志梅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尹小芳
代理书记员 叶永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