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704民初2330号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东**排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JD6M4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兴国路13号盛世江南2号楼24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3461155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合同款1737739.17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合同款付清之日(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6月23日为312793.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ZXY-2020111601号《沥青混合料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赣县区老旧小区道路改造工程(三标段)供应沥青混合料并负责铺摊施工,合同约定:1、暂定总价为7792460元;2、结算与支付: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支付100万(预付定金)生效。本合同沥青路面工程,按进度每达到200万工程量(不保含定金),甲方支付现金100万元,以此类推,面层工程量完成50%,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总工程的85%,约6623591.00元(不包含定金)沥青面层摊铺施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量的97%,约7558686.20元(包含定金100万元),甲乙双方根据实际过磅吨位数量进行结算,留有3%最终结算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自沥青面层施工结束后1年内一次性付清;3、甲方未按约定付款,须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4、双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1年2月完成案涉工程的沥青供应以及铺摊施工,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6月23日进行了三次结算对账并签署了三份《沥青路面全套施工财务结算对账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根据2021年6月23日的结算单,结算造价为6687739.17元,截止到2021年6月9日被告尚有3237739.27元未付。2021年9月18日,被告支付合同款150万元,所以被告尚欠合同款1737739.17元。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拖欠的工程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以支付。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GZXY2020111601号《沥青混合料供应合同》;4、《沥青路面全套施工财务结算对账单》三份;5、付款凭证。
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ZXY-2020111601号《沥青混合料供应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赣县区老旧小区道路改造工程(三标段)供应沥青混合料并负责铺摊施工,合同约定:1、暂定总价为7792460元;2、结算与支付: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支付100万(预付定金)生效。本合同沥青路面工程,按进度每达到200万工程量(不保含定金),甲方支付现金100万元,以此类推,面层工程量完成50%,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总工程的85%,约6623591.00元(不包含定金)沥青面层摊铺施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量的97%,约7558686.20元(包含定金100万元),甲乙双方根据实际过磅吨位数量进行结算,留有3%最终结算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自沥青面层施工结束后1年内一次性付清;3、甲方未按约定付款,须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27日、2月4日、6月23日进行了三次结算对账并签署了三份《沥青路面全套施工财务结算对账单》,根据2021年6月23日的结算单,结算造价为6687739.17元,已支付3450000元,尚欠3237739.17元未付。2021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1500000元。另根据原告陈述,沥青面层施工已于2021年2月结束。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举证,可以证实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因沥青混合料买卖合同关系而合法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根据合同约定的“留有3%最终结算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自沥青面层施工结束后1年内一次性付”,因此200632.17元质保金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自2022年3月1日起计付。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7377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以15371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2年3月1日起以17377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婷
附:一、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送至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处,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至:
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市长征大道支行
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8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
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账号:14-0********开户行:赣县农行赣东分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