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210号
原告:**欠,女,199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燕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2089号第2幢1104室。
法定代表人:马燕青。
原告**欠诉被告上海燕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上海燕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2)沪0120民初11397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2)沪0120民初11397号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4210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139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陈 蓓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丽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