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6号
申请人:惠山区辉明璨建筑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22Q6YK0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花苑村迎春路102号。
经营者:蔡耀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杰,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燕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1178164Q,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2089号第2幢1104室。
法定代表人:马燕青。
申请人惠山区辉明璨建筑材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燕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惠山区辉明璨建筑材料经营部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山区辉明璨建筑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燕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惠山区辉明璨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