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823号
原告:惠山区辉明璨建筑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22Q6YK0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花苑村迎春路10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燕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1178164Q,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2089号第2幢11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山区辉明璨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燕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山区辉明璨建筑材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惠山区辉明璨建筑材料经营部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山区辉明璨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2元,由惠山区辉明璨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