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7民初13277号
原告:北京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杨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世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经济及时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
法定代表人:周贵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心磊,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莅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斗源饭店北)。
法定代表人:崔冲,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施舟骏
审 判 员 付新生
人 民 陪 审 员 王世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