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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2337号
原告:北京宏达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沐,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明,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宏达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宏达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宏达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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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沙 月 亮
二〇 二一 年 七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王 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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