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954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