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7573号
原告: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5栋6层602。
法定代表人:李能胜,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兵,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齐辉,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健平九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2号楼2层201-4房间。
法定代表人:邹检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邹检平,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健平九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邹检平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0.88元及案件保全费3811元,原告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