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

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华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15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兴工科技园****602。
法定代表人:李能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湘麓国际花园**酒店、公寓幢******div>
法定代表人:谭小华。
申请执行人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88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华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28元(含执行费7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得收入540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