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206号之四
原告: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刘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润阳医药有限公司(破产债务人),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149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军,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晶,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5栋6层602.
法定代表人:李能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乔楠,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润阳医药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789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秦晓梅
人民陪审员 郑时智
人民陪审员 周 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