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20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5栋6层602。
法定代表人:李能胜,董事长。
申请人: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刘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润阳医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务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149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军,董事长。
破产清算管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被告湖南润阳医药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629718.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305××××0081,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福元路支行的银行账户18629718.67元。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湘西正司鉴所[2021]文鉴字第250号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中,被申请人主张债权所依据的证据《债务转让三方协议》、《客户往来对账函》均系伪造。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305××××0081,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福元路支行的银行账户18629718.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秦晓梅
人民陪审员 郑时智
人民陪审员 周 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