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温县子夏大街与北一路交叉口九鑫兰庭小区2#201、301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频治,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系***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已依法向上诉人的送达地址邮寄传票告知其开庭时间,且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已签收邮件。上诉人在未提出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2元,减半收取3011元,由上诉人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拜建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