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1476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县城子***与北一街交叉口九鑫兰庭小区**201、3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频治,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宜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1230.07元、误工费4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721元、陪护费9760.92元、鉴定费3391.8元、伤残补助金191245.14元,两名被抚养人生活费20779.2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14828.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名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告受两名被告雇佣,在工作现场作业时,不幸被跳出的螺栓砸伤左眼,经医院诊断为:1.左眼球挫伤;2.左眼框内高压;3.高眼压;4.左眼视神经挫伤;5.左眼眶挫伤。后经医院手术治疗后出院,左跟失明,恢复至今无光感,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八级。后因赔偿事宜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欣宜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实质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称其在温县受的伤,故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都在温县且被告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亦在温县,而非焦作市,原告提供被告***车辆登记地为焦作市,不足以证明被告***住所地在焦作市。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为避免贵院出现管辖错误,更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故请求将该案件移送温县人民法院。
原告***辩称,本案起诉两个被告,被告***的车辆登记信息均在焦作市解放区××白××乡××***。且我方也调取了证据,证明被告***长期在上白作乡上******家长期租住的事实。因此,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此被告欣宜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请求解放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被告***辩称,被告***在上***住,以前是在五百间住,现在搬到***家租住。原告所说属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欣宜居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欣宜居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是在温县。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焦作市上白作街道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租住在***家,说明***经常居住地为上白作乡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欣宜居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县,但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焦作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欣宜居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被告欣宜居公司提出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的主张本院的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