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子夏大街与北一路交叉口九鑫兰庭小区**201、301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频治,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民初14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的经常居住地在焦作市解放区××白××乡××***。公安机关是户籍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公安机关才是公民居住地的证明机关。***户籍在湖北省,***未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变更信息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相关证据,无法认定***的住所地不在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时间是2018年至今,***是湖北人,村内疫情期间不可能不统计。***从事建筑行业,哪里有工程去哪里。村委会不具有证明居住地的资格,村委会证明内容不真实。***自认在焦作市居住,但其未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据。法院应审理***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情况,这不属于自认的内容。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一审中承认外出施工以及返乡等情况,不符合连续居住一年的要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有效证据,一审认定***的经常居住地在焦作市,并无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被告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焦作市,故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可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起诉。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