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11民初621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系***的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县城子***与北一路交叉口九鑫兰庭小区**201、3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频治(实习),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1230.07元、误工费4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721元、陪护费9760.92元、鉴定费3391.8元、伤残补助金191245.14元,两名被扶养人生活费20779.2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14828.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告受两名被告雇佣,在工作现场作业时不幸被跳出的螺栓砸伤左眼,经医院诊断为:1.左眼球挫伤;2.左眼眶内高压;3.高眼压;4.左眼视神经挫伤;5.左眼眶挫伤。后经医院手术治疗后出院,左眼失明,恢复至今无光感。后因赔偿事宜多次找二被告协商,二被告相互推诿、不予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原告诉诸法律程序,望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尽快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市欣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温县县城子***与北一路交叉口九鑫兰庭小区2#201、301商铺。被告***的住所地在焦作市解放区××白××乡××楼××**××号,二被告均不在焦作市山阳行政辖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