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桃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桃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82执41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桃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678号11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724900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柏叶西路59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8627712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桃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82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0908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扣留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共计22034.62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82执41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周龙